主页 > imtoken钱包新版下载 > 【专栏·吴健】案例分析: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专栏·吴健】案例分析: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imtoken钱包新版下载 2023-02-17 07:33:21

案例分析: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能否强制执行

吴健团队,吴娟平,郭佳佳

在保险法律实践中,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当一个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时,他所投保的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将被列为执行财产。但是,如果投保人不愿意退保,拒绝用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吗?有哪些实现方式?

(2021)最高执法35号

一、简介

基于上述事实,王瑞峰、王学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不被认定为无效或应当解除,以及提取现金价值的条件保单不满意,法院强行扣除保单现金价值,实际上是强行解除保险合同,是违法的。此外,王瑞峰和王学冬购买人寿保险是为了保障他们未来的生活。可预见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据此,王瑞峰、王学东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甘肃高院、兰州中院的执行裁定。最高院最终认定王瑞峰、王学冬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

二、判断视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审查重点在于,作为被执行人的被保险人未主动解除保险合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政策可以在过程中强制执行。

首先,人寿保险是以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其中,寿险较为典型,已成为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这种储蓄和价值不仅体现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利息等分红收入,也体现在被保险人身上。质押贷款可以仅限于保单的现金价值,还体现在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内随时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涉案九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同时,《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终止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不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险合同终止后,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应属于投保人。因此,涉案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财产权分别属于被保险人王瑞峰和王学东。第二条第一款的扣押和冻结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扣押、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并在执行中登记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执行人应当书面申报的财产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资金、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因此,本案所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分别作为王瑞峰和王学东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本案的执行标的。

第二,被执行人王瑞峰、王学冬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履行生效判决。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现金价,应当依法主动提取涉案保单的现金价值来清偿债务。但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不主动提取保单现金价值,损害了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兰州中院请求保险人中国人寿兰州分公司协助扣除王瑞峰、王学东名下9份保单的全部保费。事实上,它要求协助提取9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责任。债务,是申请人胜诉权的实现,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利的高效实现,减轻诉讼负担各方当事人,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现金价

三、实战分析

(一)司法机构倾向于发现人寿保险政策的现金价值可强制执行

用“政策现金价值”、“执行”等关键词检索已纳入ALPHA法制的裁判文书全文,筛选、研究、整理共111条裁定。详情如下表:

执行判决

执行结果

案例数

抓住,冻结,抓住

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

33

债务履行后释放

1

现金价

直接或辅助退出(扣除)、保险合同解除或强制退保、退出(扣除)

直接执行

8

异议后执行

35

复议后执行

20

异议诉讼的执行

3

不支持强制执行

暂停执行、返还现金价值和其他保单利益的裁决

现金价

9

撤销协助执行通知,发出再审

2

结合上表可以看出,大部分司法判决认为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并倾向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11项裁决中,法院最终采纳了100项,支持执行措施的比例为90.09%。不支持执行措施的裁定数量为11件,仅占0.09%的比例。 @9.91%。此外,绝大多数直接提取(扣除)保单现金价值的行为都经过了异议程序,这表明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利益相关者与投保人债权人之间的执行冲突非常突出。 20 3 件经过申请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法定程序,3 件甚至经过执行异议诉讼,35 件经过执行异议程序后具有最终执行效力,只有8 件直接进入执行环节,执行纠纷比例高达87.88%。

(二)地方高等法院对人寿保单能否强制执行意见不一

截至目前,北京、浙江、广东、上海等地相继出台了与人寿保险试行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详情如下表:

地区

文档名称

p>

与人寿保险政策的试用和执行有关的条款和条件的内容

北京

现金价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定》(2013年修订)

第四百四十八条【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执行】被执行人(申请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被执行人(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执行申请人(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关裁定,保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债权向申请人执行;申请人对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百四十九条【商业保险权益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和处分被执行人依据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投掷。 ,但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不得强制终止。保险公司与被执行人对索赔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强制执行无争议的部分;对于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被执行人为缴纳保险费而开设的账户,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减账户内的款项。

浙江

《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产权执行的通知》(2015)

一、@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联结型、万能型寿险产品,根据保单协议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支付的保单红利,或现金退保后的保单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被执行人时,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扣除保险产品退保后可获得的财产利益时,一般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退保申请书,但其下落被执行人不详。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向保险机构出具执行裁定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除保险产品退保后可以获得的财产利益。保险机构有义务协助。

广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法律疑难问题的解答》(2016年)

问题10一、如果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处理意见:首先,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虽然属于被执行人,但与被执行人的生命价值有关。如果被执行人同意放弃保单,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您同意自首,法院不能强迫被执行人自首。其次,人寿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第三,人寿保险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被执行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用于支付还债。

现金价

上海

《关于建立人身保险产品被保险人财产权益执行协助机制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因执行工作需要,依法要求投保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协助冻结、协助扣除人身保险产品被执行人财产权益的,应提供帮助。

结合上表可以看出,高等法院对人寿保险政策执行的司法意见差异很大。北京和广东原则上不支持强制取消保单,浙江和上海允许执行法院直接请求保险机构协助执行保单现金价值。尽管最高法院尚未就人寿保险单的执行作出司法解释,但正如本文开头的案例所示,最高法院目前更倾向于人寿保险单具有强制执行力。

(三)人寿保单现金价值执行方式的选择

在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且保险合同具有法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寿险保单现金价值执行基本不存在理论和实践问题。但如果投保人不同意解除保险合同,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情况值得进一步研究。对此,理论界和司法界一共提出了三种执行途径:

一是法院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扣除)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被执行人不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执行人的财产。据此,多数法院认为,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提取(扣除)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具有相同的执行原则。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别。

二是法院强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然后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提取(扣除)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执行方式产生于认为现金价,现行法律不将被保险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作为保险合同法定终止的理由,因此人民群众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民事执行的对象是财产。权利或行为,虽然法院不能直接解除保险合同,但可以强制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取得要求返还现金价值的权利后,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到期债权。的保险单。以往,保单现金价值的债权虽未到期,但属于投保人可期获得的财产权益,法院可依法予以冻结。但在执行实践中,这样的执行方式很可能被被执行人拒绝。因此,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能强制执行,债权人的债权也不能实现。

三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后,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提取(扣除)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有人认为,根据外国和台湾的相关规定,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属于一种权利形式,虽然它本身因为没有财产价值,所以不能处分。财产保全和保全执法措施不能采取,但可以成为代位求偿的客体。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民法典第535条明确规定,代位求偿制度在我国适用。代位权的条件是将代位的对象限定为债权或与债权相关的从属权利,同时强调债务人专有的债权不属于代位对象的范围。因此,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将权利扩展作为代位求偿客体的解释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检验。

四、结束语

在最高法院案件和地方高等法院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成为强制执行的主体。 虽然在执法层面仍存在争议,但都是后续操作流程的完善和细化,有望通过与保险机构建立执法合作机制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