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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案宣判,投资者955万美元收益被认定无效

imtoken钱包新版下载 2023-04-06 07:39:15

目前一个比特币的市场价格3万多美元,1000万的投资一年能挖近300...寻求者蜂拥开启通过专门的“矿工”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然而,承诺未能兑现,投资者因迟迟不见回报而心慌,希望起诉损失数千万。 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币挖矿认定案。同时,法院还向矿机所在地四川省发改委送达司法意见,反馈线索,建议矿机应对矿机行为进行清理整治。

事件

投资1000万挖矿,承诺的296个比特币中只有18个会兑现

北京某营销科技公司(“营销公司”)起诉称,2019年,某区块链科技公司(“区块链公司”)向其兜售比特币挖矿项目,表示其有能力运营挖矿业务Miner。 2019年5月6日,营销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区块链公司签订《电脑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商品名称为电脑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为T2T -30T 微型模型。存储空间服务器(以下简称“矿工”)1542台,单价5040/台;合同金额为777.168万元。随后,双方还签署了《服务合同》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增值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服务器设备的质量保证、维护、运营管理,以及与服务器相关的电费等费用的支付,合计2228320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区块链公司购买并委托第三方矿场实际操作“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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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1000万元。根据双方签署的《增值服务协议》,数据增值服务产生的收入将在当日结算,其中7%分配给区块链公司作为委托管理运营云数据服务器,其余交由营销公司提供,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30日。增值服务协议履行期间,区块链公司未向营销公司提供服务期内比特币矿机收益的原始记录,仅支付了18.3463比特币。

营销公司多次催促未果,请参考业内著名的比特币数据网站(bitinfocharts)上显示的比特币价格计算。服务期内,营销公司根据《增值服务协议》可获得29.6.5117976比特币,区块链公司仍应支付278.1654976比特币,已排除的除外集。同时,区块链公司未在增值服务协议服务期满后将比特币矿机归还给营销公司。

为此,营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区块链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每比特币34,335美元的价格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即955,081个2.$36,同时赔偿服务期满后被占用矿机的损失。矿机退货问题单独讨论。

区块链公司辩称已按照双方合同履行义务,但营销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电费,导致服务器无法运行。

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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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每枚硬币价值 34,335 美元并要求获得 955 万美元的收益被拒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因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因此,应适用《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21年9月3日发布的《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特殊“矿工”,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低,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向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优化具有重要意义调整我国产业结构,推进节能减排,并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开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现有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地非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履约过程和三份合约的主要内容,交易模式实际上是营销公司委托区块链公司购买和管理专用“矿机”的“挖矿”行为。计算和生产比特币。三份合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同的目的是为最终的“挖矿”活动签署两方,双方建立合同关系。比特币“挖矿”交易方式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管控,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本案中,两家公司明知“挖矿”与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但仍签订协议形成委托“挖矿”关系,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及相关交易存在上述诸多风险和危害,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秩序。因此,“挖矿”合同损害公共利益,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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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挖矿”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营销公司声称通过履行无效合同而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支持。其索赔主张的是占用“矿机”设备期间的比特币损失,系其持续使用“矿机”从事“挖矿”活动所产生的比特币损失,不应受到保护。法律。法院也不支持。

一审法院驳回了营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已支付营销公司承担的450892.68元的案件受理费。针对该判决,营销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

跟进

一个矿场上万台矿机,法院出具司法建议清理整顿

北京朝阳法院民二庭庭长李增辉介绍,在全国范围内,与比特币下游相关的交易案件较为普遍,如借贷、买卖、委托理财等。 “本案为上游矿业案,为北京首例。”他解释说,本案根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被认定为无效。从目前的部门法律、行政法规来看,调整比特币和挖矿相关政策文件的有效性水平较低,没有明确的部门法律规定。但是,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水平比较高,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至少五个甚至十个部委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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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安全、金融安全、经济安全等都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防范化解相关风险,深化整治相关市场乱象,都关系到我国产业结构优化、金融秩序稳定、社会经济稳定。和高质量发展,所以社会经济秩序、金融秩序等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风险防控和“挖矿”活动,2013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了《通知》、《公告》、《风险提示》等多份政策文件。根据这些文件,本案涉及的比特币是一种网络虚拟货币,不是国家主管部门发行的法定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没有法律赔偿,不应该也不不能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对于流通和使用,消费者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因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本案的交易模式为“挖矿”活动。随着虚拟货币交易的发展,“挖矿”行为的危害日益突出。 “采矿”活动消耗大量能源和碳排放,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此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很容易被操纵。 “挖矿”行为进一步产生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相关金融风险,危害外汇管理秩序、金融秩序,甚至容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和影响社会稳定。正是由于“挖矿”行为具有危害性和高风险性,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相关政策明确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纳入“挖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目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李增辉表示,本案判决的审慎结论,也是基于法院对近年来中东部地区部分法院围绕比特币交易所作出的判决的调查梳理。 “据了解,矿机主要集中在云南、贵州、四川、新疆、内蒙古等风电、水电、煤电价格相对便宜的地区,一个矿场的矿机不超过1000台,因为第三方很多,设备会一起隐藏起来统一操作,数量可以达到10000台或20000台。”

他介绍,本案处理了1000多名“矿工”,因为相关的电脑设备仍由区块链公司保管,但在诉讼中,营销公司明确表示会再提出索赔,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裁决。不再处理。但民事判决书明确,涉案公司不得继续从事“采矿”活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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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再次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治理专题视频会议,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照属地原则在他们的区域内。

根据案件审理当事人的说法,涉案“矿”的第三人经营地址位于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螺乡和沙湾乡。

根据上述文件所述的属地原则,为防止涉案“矿机”继续被用于“挖矿”,北京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发出司法建议和发改委:一是调查本案涉及的问题。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事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二是对涉案“矿场”等地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清理整顿。

李增辉还提醒,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确,相关交易无效比特币挖矿交易违法,损失自负。建议已进入交易市场的投资者及时退出平仓。实习生刘景怡

文/北京今日头条记者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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